边督边改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三批2021年9月27日)

  • 时间:2021-09-27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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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1 D2JL202109170074 白城市通榆县八面乡阳光村王某波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在该地草原搭建瓦房五百多平、打地下深井、搭建高压线设备,这些行为严重破坏草原,王某波户口属于长春,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实,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8日,八面乡、自然资源局、林草局、芦苇总站、水利局、电力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核实,实测搭建临时彩钢房160平方米,王某已于2021年9月8日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设施农用地面积143730.8平方米,属合法用地。王某未经审批打一眼6寸塑料管110米生活用水井。关于搭建高压线设备问题,经核查,已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线路施工由县农电公司进行施工。因此,群众反映搭建瓦房、打井、搭建高压线设备情况基本属实。
    经实测临时彩钢房及院落面积合计为2930平方米,其中临时彩钢房160平方米,院落2770平方米。经草原管理部门确认,均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群众反映“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基本属实     水利部门已下达吉通水字〔2021〕006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限其七日内补办取水许可审批。 办结
2 X2JL202109170102 一是洮北区德川路春齐农家饭庄常年向该饭店西侧的南北道路上倒餐饮废水,异味重,影响居民出行;二是该饭店在路边堆积杂物、建狗舍。 白城市洮北区 其他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1年9月19日,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政府现场调查核实:   
    洮北区春齐农家饭庄位于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庆丰村,于2013年3月注册营业。
    一是该饭店西侧道路边上存在倾倒餐饮废水现象,并有轻微异味,情况属实。
    二是该饭店西侧存在堆积杂物和搭建狗舍的情况,情况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
    此案件由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处理和整改情况如下:
    一是该饭店已于9月21日将饭店西侧道路边上的废水清理完毕;以后将餐饮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不随意倾倒至路边。
    二是该饭店已于9月21日清理完成路边堆积的杂物,拆除了饭店门口的狗舍。
办结
3 X2JL202109170083 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反映,镇长丛某军自2006年开始在该村侵占土地,非法挖土用于其妻子名下的红砖厂,共挖取该村土地500多亩,其中挖取耕地100亩,挖取新洮渠土壤长度约一公里,面积不详。 白城市大安市 生态
    经查,该案件与第4批省内编号360案件内容重复,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经丰收镇于2021年9月19日再次核实,2007年10月,丰收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某玉(丛某军妻子)签订《承包废弃砖厂协议书》,协议书中附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图对砖厂取土场及承包面积(208230.50平方米)有标注。
    2007年至2018年丰收砖厂生产期间取土均在采矿权审批的范围内。现场采用GPS定点测量,测量砖厂现状面积为197433.79平方米,落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地类为:盐碱地、采矿用地,未占用耕地。测量数据与承包合同用地进行套合,总用地面积未超出承包面积。现砖厂已改变生产工艺,生产的是烧结煤矸石砖,不再使用粘土。不存在“挖取该村土地500多亩,挖取耕地100亩”的情况。
    对原新富村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和现经营者进一步核实,并查阅档案,1977年洮儿河主河道旁侧又修建了一条引水渠道和进水闸,导致新洮渠废弃,1989年3月,原大安市土地开发公司对砖厂批准范围和2007年12月采矿权审批范围,均包含新洮渠,2007年至2018年丰收砖厂生产期间取土均在采矿权审批的范围内。挖渠取土现象存在,但不存在违法毁渠问题。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4 D2JL202109170052 向海乡哈拉毛头村村委会在1997年至今强行占用乌兰花镇双龙村的草原外包给外来人员开荒种植农作物,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实,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1年9月19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县民政局向海乡、乌兰花镇现场调查核实,测量面积为43.6556公顷,经与通榆县基本草原数据库相比对,其中有43.5996公顷为基本草原,其它地类面积0.0560公顷,经现场勘察,被举报地块未耕种,草原长势良好,未被破坏。群众反映“草原开荒种植农作物”问题不属实。
    历史上向海乡哈拉毛头村与乌兰花镇双龙村对该地块存在属权纠纷。1997年12月31日,向海乡哈拉毛头村村委会将80公顷草原承包给吴某河,承包期限30年,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向海乡哈拉毛头村发包的80公顷草原包含被举报地块(未经乌兰花镇双龙村村委会许可),1998年12月9日承包合同在吉林省通榆县公证处公证(98通证草字第33号)。2011年9月16日,向海乡哈拉毛头村与乌兰花镇双龙村签订了《关于两村草原权属界限的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向海乡哈拉毛头村承认发包的80公顷草原中包含乌兰花镇双龙村被举报地块,到202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归还。群众反映“向海乡哈拉毛头村强行占用乌兰花镇双龙村草原”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5 X2JL202109170062 吉林省洮南市向阳街道安乐村村民高某冈反映其承包的草原被多名村民非法开垦20公顷,破坏草原环境。举报人诉求退还草原使用权。 白城市洮南市 生态
    经调查,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8日,洮南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向阳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该地块现状为耕地、农村道路、其他草地,其中耕地面积为3.46公顷,农作物为水稻。
    2007年4月6日,高某冈等人与洮南市草原工作站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地块位于洮南市向阳街道安乐村一社、四社地东,面积320公顷,2017年,韩某将高某冈承包地块内6.27公顷土地(依据第二次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地类为盐碱地)开垦为稻田。韩某等人侵权开垦高某冈所承包地块情况属实,破坏草原植被情况不属实。
    群众反映“举报人诉求退还草原使用权”问题:经调查,承包者高某冈等人未履行合同条款(未逐年缴纳承包费,仅缴纳到了2018年,2019年至今未缴纳),依据《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决内容,高某冈等人与洮南市草原工作站承包合同是否理顺,该涉案地块是否由管理权的乡镇继续发包给高某冈等人,以上证据该上访人未能提供,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18年以后的承包费损失和退还涉案土地)。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洮南市向阳街道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现经营者有效使用和保护好该地块,确保不改变地类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 办结
6 X2JL202109170042 大安市长虹街14委,长虹街铁西社区路南平房居民区内白鹅公司屠宰场及一条运送活牲畜的通道,每天产生噪声、扬尘、畜禽粪便,污染周边环境,居民诉求关停屠宰场,取缔居民区牲畜运送通道。 白城市大安市 噪声、扬尘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4批省内编号1459号案件部分重复。
    2021年9月18日,大安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核实:
    群众举报的屠宰场是大安市白鹅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始建于1978年,有环保审批手续,为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长虹西路转入该公司厂区仅有一条道路,路长约80米,该道路两侧约有30户居民平房住宅,是建厂时统一建筑的职工家属房,现仅有8户在此居住。
    运送生猪和猪产品的车辆均为轻型小货车,因该路面已破损,车辆经过时有扬尘、交通噪声产生,产生时段相对集中在凌晨1-3点,对附近居民有影响,反映问题属实。
    该公司与农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粪污进入沉淀池沉淀后,由农户不定期进行清理,随时清理随时运走,用于农作物肥料,进行还田处置,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畜禽粪便污染周边环境问题不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1.大安市政府已将该区域列入动迁征收计划,计划2023年底前完成。
    2.大安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令白鹅公司对易产生扬尘路面每天进行洒水降尘,运送车辆通过该路段时减速慢行。
    3.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责令该企业对厂区、屠宰车间、待宰圈进行每日不少于1次的彻底清洗和消毒,以减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大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阶段性办结
7 X2JL202109170034 举报人之前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大赉乡东门外滨江大道东侧防护堤林地被侵占、堆放建筑垃圾的问题。白城日报报道称该林地已恢复原貌,但实际只恢复了五分之一林地。 白城市大安市 生态
    经查,该案件与省内编号1532案件内容部分重复、与省内编号2895案件内容重复。举报情况属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经再次核实,2019年大安市市政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为了防汛做物资运输通道,在大赉乡滨江大道东侧嫩江国堤护坡堆放土石方垫路,违法侵占林地面积5842平方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轻微破坏。2020年7月13日大安市林业和草原局向市政公司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大林罚决字〔2020〕第34号),对市政公司处罚款58420元。大安市市政公司于2021年7月,对该地块进行了清理。
     2021年9月17日,由大安市住建局组织人员对大赉乡滨江大道东侧嫩江国堤护坡进行了实地踏查,发现国堤西侧坝头和国堤南侧坝底与林地北侧之间还存有少许模袋护坡水泥弃块(2017年水利局修国堤护坡时遗留下的)。林地内未发现建筑垃圾。
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7日至9月20日,按照大安市林业和草原局整改方案,由大安市市政公司组织人员及车辆对该地块2017年水利局修国堤护坡时遗留下的模袋护坡水泥弃块进行清理,共动用工程车辆4台,清运水泥模袋护坡弃块20立方米左右,并运往城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行处理。按照大安市林业和草原局整改方案,现已清理完毕。2021年9月21日,经大安市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合格。 办结
8 X2JL202109170032 举报人反映:一是2015年秋,洮府乡永胜村村书记宋某把铁合金皮革厂重金属污染土壤倾倒至举报人的耕地内并用其填井,导致该处地下水受到污染,举报人现要求赔偿并恢复耕地,移除该处重金属污染土壤;二是村书记妹妹宋某华,在自家林地内盖别墅,改变土地用途;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 白城市洮南市 生态、重金属
    此案件与第15批省内编号1586、17批省内编号1901重复。 
    经调查,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9月18日,洮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问题1: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群众反映问题地点为原永胜砖厂取土坑(面积约2.5公顷),非耕地(无自用地),归永胜村集体所有(非举报人耕地),现作为原洮南市铁合金厂和洮安皮革厂原址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的异位防渗阻隔填埋场并已封场。
    2015年10月,洮南市永晟公司负责两户企业原址场地的土壤治理修复项目事宜,将此处作为修复后土壤(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的填埋场,同时洮南市永晟公司与洮南市永胜村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2016年12月6日和2017年3月20日,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下发了《白城市洮南老工业区原铁合金厂原址场地土壤修复现状环境调查评估环保意见的函》和《关于对洮南市洮安皮革厂原址场地土壤治理修复环保意见的函》,并且要求此处填埋场封场后不允许再开发利用为农用地等项目。此处作为修复后土壤的填埋场情况属实;据调查,未发现原坑内有水井,举报所述填井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3日,吉林省昱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抽取此填埋场两处监测水井水样,2021年9月24日,吉林省昱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标准。
    问题2: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涉案人宋某某在西岗子林地内建住房、库房、羊舍等建筑物,面积共1150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属实。针对宋某某违法行为,洮南市林草局已于2021年7月27日做出行政处罚,罚款3.28万元,并要求该涉案人于2021年10月1日前将此处恢复到能造林的程度。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问题1:洮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监管,督促洮南市永晟公司切实做好填埋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周边地下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及时掌握该区域内的地下水水质是否受到污染。
    问题2:洮南市林草局负责落实, 若涉案人宋某某逾期拒不执行2021年7月27日下达的《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且未在60日内不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未向法院起诉,洮南市林草局将依据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阶段性办结
9 X2JL202109170043 洮南市福顺镇六家子村村民举报,2014年高某峰将大安市牛心套保湿地苇场内400多公顷湿地开垦为水田,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大安市 生态
    经查,该案件与第十三批省内编号1349案件重复,案件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经大安市林业和草原局和大安市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相关人员再次核实,通过与全国第二次湿地数据档案(2009年)矢量图对比,此地块不是湿地,属于农田。该地块是1998年第二轮分配给牛心套保苇场职工工资田,2014年3月,为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本着有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原则,经包地职工同意,将原有旱田改成水田对外发包给高某鹏(委托代理人为高某峰),发包土地净面积476.16公顷。承包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共计30年,承包费标准为每公顷每年4000元。
    举报开垦水田属实,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不属实,因此举报案件情况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无需整改 办结
10 D2JL202109170020 鸿兴镇青山村村内草原被刘某晨破坏开垦为耕地,砍伐树木,此事反映到相关部门未得到解决,且刘某晨破坏的草原没有全部恢复。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1年9月18日,由通榆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鸿兴镇人民政府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刘某晨实为刘某臣,被举报地块共3块,其中两块地刘某臣曾经种植,一块于2013年栽植杨树、面积0.57公顷,一块2021年春季种植绿豆0.32公顷,总计0.89公顷。测量后对比通榆县基本草原数据库,占用基本草原面积为0.89公顷(由于青山村曾于2013年、2021年共2次分3张票据收取刘某臣承包费1550元,刘某臣非主观故意开垦破坏草原)。举报开垦耕地属实。2021年9月初已由青山村将两块地全部耙除完毕,目前,植被已自然恢复。另外一块地在高速桥东,种植绿豆,占用基本草原0.624公顷,刘某臣否认是其种植,举报“刘某晨开垦”不属实。
    2013年春季,刘某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草原上栽植杨树。2021年9月初由鸿兴镇政府全部耙除,自然恢复植被,非被举报人刘某臣砍伐,该问题不属实。
    举报人曾于2021年8月24日到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鸿兴镇青山村村民刘某臣涉嫌非法开垦草原,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8月25日已立案调查,对鸿兴镇青山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林草(草原)罚[2021]1号,罚款人民币5439元,青山村立整立改。举报人反映“未得到解决”问题不属实。
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9日,高速桥东开垦地由青山村组织车辆与人员耙除,完成整改。
办结
11 D2JL202109170019 洮南市万宝镇煤窑村三社奶农专业合作社养牛,产生严重异味,影响周边环境。 白城市洮南市 大气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2批省内编号106号、第8批省内编号769号案件部分重复。
    2021年9月18日,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核实:
    举报中所提合作社为洮南万宝奶牛专业合作社,现饲养种类为奶牛、肉牛,共计42头,存栏或出栏数量未达到相应规模标准,属散养户。
    该合作社现有粪便堆肥场(半封闭,已做防渗)和尿液储存池(已做防渗)各一座。因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露天散放,未及时清理,有气味产生,情况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
    此案件由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处理和整改情况如下:
    一是督促合作社在日常养殖过程中做到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
    二是组织人员对粪便堆存场所等进行消杀,将粪便和废水经发酵后就近还田,减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办结
12 D2JL202109170008 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民反映对9月15日"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刘某波、叶某伟、戴某路毁林毁草39720亩开荒种地和建厂房,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相关部门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只是简单到现场查看拍照取证后就走了,没有看到此事相关处理进程。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此信访案件与本轮督察第21批2672号、第22批2727号信访案件重复。
    2021年9月16日,相关涉案单位在接到交办案件后第一时间到现场开展调查,按照程序调查案件、拍照取证,属于正常办案程序。
    1、目前该案件确定毁林情况属实,其中涉及新建村集体林地1.81亩,2018年,刘某波为建房毁林195平方米、修路破坏林地1013平方米,分别于2018年、2019年完成整改。
    2、开荒种地情况不属实,经实地调查,涉案地块未发现耕种现象,自然植被长势良好。
    3、建厂房问题属实,涉及两处。一是位于八面乡新建村张牧师屯北地块,土地使用者为通榆县瑞泰弱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孙某波。该地块已经于2019年10月28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5000平方米,属合法用地。 二是位于八面乡新建村后座坦屯西北地块,土地使用者为通榆县昌盛农机专业合作社,法人刘某波。该地块已经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2170.93平方米,属合法用地。
基本属实     无。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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