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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18年12月14日 来源:    字号: 收藏

填报单位:(盖章)                 第29批              (2018年12月13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5323     2018年9月至10月,东屏镇格力吐村村民刘某某在举报人承包的草原上放牧(100匹马、60头牛),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数日前向督察组反映后,镇赉县环保督察第一联络组李姓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告知举报人不归其管理,该名工作人员近日联系举报人,要测量举报人草原的面积并威胁举报人要求其不允许再继续向督察组举报。 白城市
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镇赉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环保局等部门于2018年12月2日进行现场核查。12月5日,经以上部门再次到现场核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该地块位于镇赉县东屏镇格力吐村西南方向。2012年4月,东屏镇政府承包给肖某,用于种植苜蓿草,承包面积200公顷,土地二调显示该地块是国有坑塘水面、盐碱地、设施农用地、其他林地和格力吐村集体其他林地。2018年6月7日,肖某委托杨某某和徐某某进行管理。2015年春开始种植苜蓿草,面积约30公顷。今年种植的苜蓿草已于9月份进行采收打捆,大部分已出售,剩余部分已收储存放。2018年10月1日,该地块管理人雇佣东屏镇格力吐村村民刘某某对地块进行看护,每天付给刘某某100元钱并同意其在承包区域放牧。刘某某共有24头牛1匹马,大约放牧10天左右。因当时地上草已经枯萎且放牧数量较少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放牧情况属实,但是经过管理人员同意。对生态造成破坏情况不属实。
    李姓工作人员为镇赉县农业局干部李某,在12月2日调查4708案件时同举报人接触,向其询问相关情况,要求测量举报人所说的“草原”面积,举报人说回县里取该地块具体边界资料。当时,有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证实没有威胁其不允许再向督察组举报。后经多次联系,举报人始终不接电话,也未提供相关资料,不存在威胁其不得举报的问题。
基本属实     东屏镇将加强对草原监管,加大禁牧宣传和巡查力度,从快从严打击滥牧、偷牧行为。 (*)
2 5333     洮南市东侧洮突公路大桩子下路北行15公里的军马场九连,该处新修建了一个水库,2018年投入使用,截至目前,水库放水导致附近居民70—80公顷耕地和面积6—7公顷的林地被淹。 白城市
洮南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经洮南市水利局和林业局现场核查,军马场九连泡为洮南市河湖连通总体规划的26处水库、泡塘之一,该泡塘于2015年9月开工建设,2016年5月末竣工,同年7月份开始蓄水,已蓄水三年,未开闸放过水。2018年7月19日—11月15日引洮输水干渠输水期间,最高水位177.64米,目前,干渠渠底高程175.76米,共计输水总量约1.2亿立方米,仅为向海水库、生态保护区、洮南市创业水库等水库、湖泡补充了部分水源,占当年应补水量的70%左右,因此,未超量输水和引水。在此期间,因马场九连泡渠段渗漏严重,并且在长时间引水的情况下,导致局地地下水水位升高,造成附近耕地和林地被淹,面积分别为约14.7公顷(非70-80公顷)、6公顷,该处渠道为引洮干渠渠段,且受淹区域(耕地、林地)为解放军某部队管辖范围。因此,举报水库放水淹地情况不属实;引洮干渠段长时间输水渗漏,造成附近居民耕地和林地被淹情况属实。
基本属实     洮南市水利局为解决渗水情况采取渠道防渗措施,因此工程资金投入较大,洮南市水利局请示了工程建设单位白城市水利局,由其立项,争取资金,争取在2020年6月末前,完成该段渠道防渗工程。届时彻底解决因引洮输水干渠输水渗漏而造成马场九连泡周边耕地和林地被水侵的问题。 (*)
3 5337     来信:一是2012年10月,有人非法在嫩江一线行洪区内围堤建养鱼池。二是刘某非法在岛垠岛围堤种水稻。三是有人非法在哈尔淖水库(十间房进水闸门东北角至长岗子西坡至国堤三角区块)行洪区内围堤1200余垧,种水稻。四是盖某某在茨勒口门西侧围堤100万平方米,种水稻。五是王某东、王某成2人,非法围堤养鱼。六是少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3人,非法在嫩江江段行洪区内围堤,并破坏湿地。 白城市
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属实
    2018年12月5日,经镇赉县水利局、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嘎什根乡、五棵树镇、国营渔场等涉事乡(镇)场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在镇赉境内嫩江一线行洪区围堤建养鱼池一共有7处,分布在莫莫格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其中:一是大屯镇1处,是卢某某的坝里渔场,在1965年即存在,占地500公顷;二是嘎什根乡1处,大河湾刘某某养鱼,2006年进行了围堤,占地40公顷;三是五棵树镇1处,周某某(现在深圳经商)在此围坝养鱼,面积约70余公顷。2012年5月1日,五棵树镇政府与当事人周某某签订《渔场承包合同书》,面积72公顷,约定承包期限30年,用于生态旅游和渔业养殖。签订后周某某进行围坝蓄水养鱼。2017年9月15日,五棵树镇政府向周某某下达了《关于解除〈渔场承包合同书〉的通知函》(由代理人肖某某签收),由于当时嫩江涨水,工程机械车辆难以进入现场进行清理堤坝。2018年9月开始,工程车辆进场对鱼池的西侧堤坝进行清理,截至2018年10月30日清理约900延长米,鱼池东侧的堤坝约2000延长米没有清理完;四是管某某、王某某养鱼池,占地176公顷,鱼塘属自然形成,2004年进行了围堤;五是王某某养鱼池,鱼塘为杨树堂区域自然泡塘,占地560公顷,2011年进行了围堤。围堤已于2017年7月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六是佟某养鱼池,占地250公顷,鱼塘为杨树堂区域自然泡塘,2009年进行了围堤;七是盖某某养鱼池,占地200公顷,2009年进行了围堤,围堤已于2017年9月全部拆除,恢复自然泡塘状态。因此,有人在嫩江一线行洪区内围堤建养鱼池问题属实,在2012年10月该处只有1处建养鱼池。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在嫩江行洪区“岛垠岛”(民间俗称)附近围堤种水稻的为刘某。2012年5月30日,刘某与镇赉县五棵树镇政府签订了2份退耕还林承包合同,总占地面积约600公顷,在莫莫格保护区实验区内,刘某在此围垦耕种。2013年,其中一块约400公顷的地块被洪水淹没,此后一直处于水面、泡塘状态。另一地块约200公顷,刘某于2018年在此耕种120公顷,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类型为不稳定耕地。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嫩江哈尔淖水库(十间房进水闸门东北角至长岗子西坡至国堤三角区块)行洪区,位于镇赉县嘎什根乡老背江,在莫莫格保护区实验区内,承包人为杨某某。此地块为原丹岱乡政府在1993年开发的,2004年2月20日承包给杨某某,承包合同面积305公顷,围堤长度5000延长米。现有水田面积304.1公顷,已纳入国土二调不稳定耕地。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在茨勒口门西侧围堤100万平方米种水稻的为盖某某。该地块位于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围地面积约200公顷,围堤长3700米,开垦20公顷,2017年种植水田14公顷,其余地块属于自然状态。2018年未耕种,且汛期已进水,现已恢复自然状态。围堤已于2017年9月全部拆除。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群众反映的非法围堤养鱼是王某某的养鱼池。鱼塘为杨树堂区域自然泡塘,占地560公顷,2011年进行了围堤。围堤已于2017年7月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
    第六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举报的少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原为镇赉县鹤乡莲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创始人,于某某为公司法人。举报地块是珍稀水鸟栖息地,位于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2012年1月1日,该公司与镇赉县沿江资源管理站签订了一撮毛草资源承包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是否筑坝;2012年2月29日,镇赉县发改局对该公司芡实荷花荡种植项目准予备案,建设内容包括沿江围堤20千米;2014年5月3日,于某某与镇赉县芦苇湿地管理总站签订苇草资源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于某某)不得有筑坝行为;2016年1月10日,该公司与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签订东方白鹳栖息地保护与恢复合作协议书,通过引水蓄水保护和恢复东方白鹳栖息地,协议书中乙方建设内容包括“修筑完成700公顷东方白鹳栖息地引水围堰土方工程(主要是原有堤坝的维修)”。由于该公司未按项目设计要求,而是对原有堤坝进行超高围坝,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罚。2017年7月,按照吉水河务〔2009〕736号文件要求,镇赉县政府对围坝进行了清障处理,已达到省河务局的围堤拆除标准要求。
属实     第一个问题:5处未整改的养鱼池,由于时值冬季,不便施工,计划由鱼塘所在乡镇2019年末整改完成。
  
 第二个问题:2019年2月10日前,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依法解除合同,、下达禁种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管,确保不复耕,自然恢复生态。
    第三个问题:2019年2月10日前,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依法解除合同,、下达禁种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管,确保不复耕,自然恢复生态。
    第四个问题:已整改完成。
    第五个问题:已整改完成。
    第六个问题:围坝清障工作已达到省河务局的围堤拆除标准要求,但按照保护区管理条例,必须恢复原貌。计划2019年末全部清理完成。
第三个问题:诫勉1人。 (*)
4 5341     来信:兴隆山镇东风河村村长齐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1998年当地修建的防洪大坝挖掘出售;二是2008年,将爱国屯前甸子和东北角甸子约28万平方米草原和湿地垫土,非法收款30余万元;在爱国屯周边挖13个大坑,并在爱国屯东南的三林场地挖5000平方米的大坑卖土;三是2012年,侵占破坏“生态草围栏”草原项目的60余公顷生态草原,全部变为其个人耕地,毁野生榆林,建厂房、房屋、垫场地、修路,破坏草原植被10余万平方米;同时,在“生态草围栏”北推了2000米长的大壕,在围栏东北侧挖了约1000米的大沟;2018年,租给中交北方公司继续违建,改变生态草原用途;四是侵占爱国屯东北“鹅厂”共计约15万平方米土地,并于2010年开荒耕种向日葵;五是三河屯到洪安水泥路西侧强占10万余集体草原,一部分开荒种地,一部分卸石料,并在此处挖掘土方卖给风力发电厂;六是在爱国屯的大缸附近开荒约20万平方米;七是在三合屯的几窑甸子开荒约4万平方米,且在甸子南挖5000平方米大坑;八是挖掉三合屯村民王某某、张某某两家口粮田共12000平方米;九是在胜利屯挖9个大坑卖土(大坑有林场的林地,陈玉祥的耕地)。举报人称每逢检查,齐某某都能提前知道,在接受调查前威逼利诱村民,让村民为其作伪证。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5-6日,由兴隆山政府、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牧业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能源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该案件进行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该土坝修建至今已20余年,因多年来持续干旱已失去防洪作用,至2012年,该应急坝已被村民多人取土破坏。根据目前查证结果,是齐某某的儿子让其司机田某某取的土,但因调查尚未结束,齐某某的儿子受谁指使还不能确定,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通榆县牧业局测量,爱国屯前甸子一块地面积166580平方米,其中有10958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东北角甸子一块地面积126517平方米,其中有2117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经县林业局调查核实该地块不在湿地范围内。信访人反映被举报人在草原上垫土属实,在湿地垫土不属实。
    经查,2008年,东风河村召开组长会议,研究关于河底开发问题,将上述两块草原卖给本屯群众,本屯群众通过时任村书记胡某某找到当事人齐某某,由齐某某对上述两块宗地垫土、平整,在群众中收约30万元工程款属实。垫土用源仍需进一步调查。
    经通榆县国土局和林业局在指界人带领下测量爱国屯周边挖14处,总面积为36523.66平方米,其中:在林地中取土4处,面积为11440平方米。
    经查在大坑取土属实,均为多年历史形成取土点,现没有证据证明是齐某某所为。
    据时任兴隆山林场分管副场长张某某证实,在2006年10月,该场护林员林某因林地取土上报林场时间过晚,被林场给予解除护林员职务的决定,该取土点为群众垫耕地取土点。
因涉案地块较多,县国土局和林业局需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调查清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县牧业局核实,通过GPS测量,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种地、栽树共计面积583461平方米 ,其中有36461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中交”公司建搅拌站、料场占地面积共计100040平方米,其中有17390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中交”公司建沥青沾占地面积为51279平方米,其中有50150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中交”公司修碎石路占地面积为9292平方米,其中有6094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围栏北大壕面积为36827平方米,其中有6698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围栏东北挖大沟面积为12028平方米,其中有2062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以上占地总面积792927平方米,其中占草面积118855平方米。目前,县牧业部门整改逐一进行细致核查,案件线索调查清楚后,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该问题核实处理将在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齐某某在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种地属实,但有土地流转合同;在生态围栏内建厂房、房屋、垫场地、修路情况及2018年租给中交北方公司继续违建,改变生态草原用途属实,但有县国土局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72879.5平方米,另有50000平方米办理了县国土局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余28779.19平方米无审批手续。2018年7月26日,县国土局已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在“生态草围栏”北推了2000米长的大壕,在围栏东北侧挖了约1000米的大沟属实。下一步,县草原执法中心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
    第四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经通榆县牧业局总测量面积为148800平方米,均不占草原。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总面积146841.11平方米(地块1),地类为其他草地82864.12平方米、盐碱地63976.99平方米。现状为耕地。
    经查,举报人称侵占爱国屯东北“鹅厂”共计约15万平方米土地现耕种属实,2007年东风河村农民齐某某(现为东风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从村里承包了此地块(有合同和交款收据)。举报人称2010年开荒耕种向日葵不属实,2007年以前被群众开垦,2010年种植1公顷饲草,2011年整个地块被纳入东风河村机动地范围(本人有合同)。
     第五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能源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牧业局测量种地面积为95850平方米,其中有14890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卸料场沙石堆占地面积为19833平方米,全不占草原;挖坑面积为2425平方米,均不占草原。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开荒种地总面积94910.2平方米(地块44),地类为旱地78533.18平方米、其他林地254.72平方米、村庄841.42平方米、盐碱地15280.88平方米。现状为耕地(旱地)。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卸石料总面积20267.65平方米(地块46),地类为有林地6852.25平方米、其他林地3304.24平方米、其他草地10111.16平方米。现状为堆料区。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挖掘土方卖给风力发电厂总面积1914.59平方米(地块45),地类为其他草地1914.59平方米。现状为取土场。
    综上,举报人称“三河屯到洪安水泥路西侧强占10万余平方米集体草原,一部分开荒种地属实。2007年东风河村农民齐某某(现东风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租用这块耕地,面积为55000平方米,2011年进行重新测量,面积为70000平方米,纳入东风河村机动地管理。一部分卸石料属实,2011年齐某甲(齐某某的弟弟)在此堆放砂石料。在此处挖掘土方属实,卖给风力发电厂不属实。该土坑是多年历史形成的,无证据证明是齐某某所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同时,2010年村里将取土坑以渔塘的形式发包给齐某某,面积15000平方米。
    第六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牧业局测量总面积51850平方米,全不占草原。
    经通榆县国土局总面积51171.81平方米(地块18),地类为旱地50941.91平方米、沟渠229.9平方米。
    在爱国屯的大缸附近开荒耕种属实,约20万平方米面积不属实,实测面积51850平方米。2007年齐某某从东风河村承包了150000平方米泡泽(有承包合同),承包后由于缺乏管理,被周边村屯群众开垦,2011年纳入东风河村机动地管理,齐某某本人没进行耕种和管理。
    第七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牧业局面积为44610平方米,全部占草原;经查,三合屯的几窑甸子开荒约4万平方米不属实,2007年齐某某从村里承包了38000平方米耕地(有承包合同),2011年进行重新测量,面积为42500平方米,重新捋顺了承包合同。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甸子南挖5000平方米大坑测量总面积8604.59平方米(地块48),地类为旱地1969.42平方米、其他林地6203平方米、其他草地432.17平方米。在甸子南挖5000平方米大坑属实,但不是齐某某本人所为。
    第八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1、王某某地块挖土总面积为4643.77平方米(地块31、32),地类为旱地1614.03平方米、其他林地2289.99平方米、其他草地739.75平方米;2、张某某地块挖土总面积1944.51平方米(地块29),地类为旱地509.66平方米、其他林地1434.85平方米,现状为取土场。经初步核查,在王某某、张某某二人耕地(不是口粮田)取土的为开通镇居民侯某某,取土时间为2005年,当时由于土地不平,耕种困难,取土时得到了王某某、张某某二人的同意。
    第九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牧业局、县公安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涉案9块取土场总面积为22031.42平方米(地块20、21、22、23、24、25、26、27、28),地类为旱地5639.82平方米、其他草地5482.95平方米、其他林地1612.8平方米、有林地9295.85平方米;其中:涉及林地4处,总面积2335平方米。
    经调查,陈某某因地不平无法耕种,2013年经陈某某本人同意,由齐某某对该地块进行了平整,取走多余土,对崔某某家耕地进行垫土,取土问题属实。其他8个取土坑不是齐某某所为,举报基本属实。
    关于“举报人称每逢检查,齐某某都能提前知道,在接受调查前威逼利诱村民,让村民为其作伪证”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查,兴隆山派出所未接到该类案件举报线索,通过走访兴隆山镇农经站长方某某、被举报人东风河村村长齐某某和当地村民赵某、村民肖某某、社主任张某、原村长李某某均没有发现证据证实“举报人称每逢检查,齐某某都能提前知道,在接受调查前威逼利诱村民,让村民为其作伪证”的情况。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因此问题跨年限较长,经初步调查,未取得卖土证据,需要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需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调查清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个问题:因涉案地块较多,县国土局和林业局需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调查清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并完成还林及生态恢复。
    第三个问题:下一步,县草原执法中心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9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第五个问题:下一步,牧业局和国土局将对破坏草原问题做深入调查,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林业局将对违法侵占林地行为交森林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2019年5月31日前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个问题:下一步,县草原执法中心和国土局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9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第八个问题:下一步,国土局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九个问题:下一步,林业局和国土局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
5 5373     2018519日,通榆县交通运输局和通榆县鹤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修建四井子至站榆(县级路)时,占用乌兰花镇东木村路段13林班68小班徐某某的林地1.8万多平方米,毁坏树木995棵,砍倒(铲车推的)5棵杨树卖给加工厂牟利。举报人称上述单位修建此路段时没有手续。举报人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徐某某予以赔偿并恢复林地原貌,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严惩违法者。此事举报人共向督察组举报4次,第一次举报后白城市政府官网有公开答复的调查结果,答复结果与举报人实际举报情况不相符,并未答复非法占地的情况。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9日,由乌兰花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交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进行调查测量。该路段于2017年5月9日由县发改局批复可研报告。在旧路基础上新建,新改建公路手续齐全,新路基宽度8.5米,路面宽度7米,旧路基宽度9米、路面宽度6米,旧路改造未改线,没有征占林地。是县级公路,由通榆县鹤宇建设有限公司修建。 群众反映“占用乌兰花镇东木村路段13林班68小班徐某某的林地和树木18000多平方米、修建此路段时没有手续”情况不属实,
    经林业局现场核实,林木保存1853棵,无砍伐现象。 林地内存在部分用机械设备取土现象,树木个别根部有被机械设备取土时刮断侧根现象。施工方施工时刮倒5棵杨树并卖给了板厂,毁坏树木995棵不属实,“(铲车推的)5棵杨树卖给加工厂盈利”和林地取土情况属实。
    县林业局于2018年9月20日接到吉林省林业厅稽查局的查办通知,县林业稽查大队进行查办,9月30日委托通化铭阳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由于评估公司尚无结论,暂无法定性,目前,该案件已移交通榆县森林公安大队查办。县林业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案,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关于“并未答复非法占地情况”问题。经查,该路段具有2017年4月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县道四井子至太平川公路四井子至瞻榆段建设项目预审意见》;2017年5月9日,通榆县发改局印发《关于县道四井子至太平川公路四井子至瞻榆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7年11月,通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县道四井子至太平川公路四井子至瞻榆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涉案路段是在旧路基础上新建公路,新路基宽度8.5米,路面宽度7米,旧路基宽度9米、路面宽度6米,该路段县道施工完全是在旧路基础上改造的,没有改线,不需要砍伐树木,也不需要新征用地,无需办理征地手续。举报人称修建此路段时没有手续和非法占地问题情况不属实。
基本属实     通榆县林业局和国土局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完成树木补植。  
6 5383     东风乡工农村吉林龙华白城热电厂,距离举报人家仅100多米,生产时产生扬尘,导致周边多名居民患肺病。 白城市
洮北区
扬尘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7日,经洮北区环保局、经济局、东风乡政府调查:吉林龙华白城热电厂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静电加布带除尘、塔式石膏法脱硫、尿素法脱硝,储煤场建有防尘抑尘网,装卸脱硫石、粉煤灰、除尘器粉尘密闭连接在封闭厂房内。2018年11月28日,洮北区委托白城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监测结果符合排放标准,但在排放限值内有扬尘。经查电厂环评批复,没有防护距离的要求,100米范围内可以有居民居住。群众举报扬尘产生扬尘属实,但扬尘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经东风乡政府、东风乡卫生院实地调查走访,吉林龙华白城热电厂每年都组织厂内在岗职工体检,结果显示无人患肺病。调查工农村村民45户,现患肺病的共计3人,其中2014年确诊患肺气肿患者2人,2017年确诊肺癌患者1人。目前,无证据证明患者致病原因与吉林龙华白城热电厂存在因果关系。
基本属实     洮北区环保局责成国电吉林龙华白城热电厂进一步加强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扬尘达标排放。环保局、经济局、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龙华白城热电厂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规范生产。
   
 
7 5384     向海乡大房村村书记张某某,2008年,私自砍伐前大房屯路南30多亩林地林木;2012年,毁坏大房村公路北侧2000多平方米的天然林带,将林地出售牟利;同年将公路南侧的林带内70多棵林木砍伐,以上砍树行为均无相关审批手续。举报人将此事向督察组反映后,被张某某侄子发微信恐吓,上级部门中有人充当张某某保护伞,将举报信息提前透露给张某某,张某某在检查前,将此前私挖的鱼塘、土坑等填土恢复,突击对付检查。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经通榆县林业局、国土局、公安局、向海乡政府核实:关于“向海乡大房村村书记张某某,于2008年私自砍伐前大房屯路南30多亩林地林木”问题基本属实。涉案林地权利人是前大房屯村民孙某某,上世纪八十年代孙某某父在自家房后和房西栽树,面积3亩左右;经查阅向海乡2004年森林资源档案显示该地块为非林地,未纳入林地管理,属于房前屋后树木。按照《森林法》规定,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可自行采伐。2008年张某甲购买了孙某某林木并实施了采伐。存在私自砍伐问题,但是合法的。
    关于“2012年,毁坏大房村公路北侧2000多平方米的天然林带,将林地出售牟利”问题不属实。经调查,从大房村前大官屯到复兴村前复兴屯,大房村界内公路北侧沿线,只有一处天然林,位于大房村前大房东北。该处林地为原始天然疏林地,原生树种为榆树。2014年前该林地无人管理;2014年春,大房村村民白某某在天然疏林地内营造人工杨树2公顷(符合林业部门政策要求),并已纳入向海乡2014年度工程造林,资源档案显示为7林班77小班。目前,该林地内稀疏的榆树仍然生长在人工林内,无人为毁坏痕迹,林地权利人为白某某,与张某某无关,不存在林地出售牟利问题。
    关于“2012年将公路南侧的林带内70多棵林木砍伐,以上砍树行为均无相关审批手续”问题属实,涉案地块并非在林带内,是在大房村大房屯内路旁树木,砍伐数量为40余棵。经查,涉案树木为大房村前大房屯内路旁植树,2000年经时任村书记石某某和前大房屯前社主任李某某同意,张某某以一千元的价格买下了该处40余棵树木。2013年秋,经向海乡林业站批准,采伐该处40余棵树木。经查阅向海乡2004年森林资源档案显示,前大房屯东路南树木不在林地管理范围之内,属于四旁树,根据政策要求可自行采伐。
    关于“举报人将此事向督察组反映后,被张某某侄子发微信恐吓,上级部门中有人充当张某某保护伞,将举报信息提前透露给张某某,张某某在检查前,将此前私挖的鱼塘、土坑等填土恢复,突击对付检查”问题不属实。经县公安局、向海乡政府调查,张某某只有一个侄子为张某甲,张某甲不知道举报人是谁,没有在微信上恐吓过举报人,也不存在上级部门中有人充当张某某保护伞,将举报信息提前透露给张某某问题。张某某从未挖过“鱼塘”,案件中所称“鱼塘”系位于张某某侄子张某甲草原中的自然形成泡沼,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关于“土坑”是位于大房村李某承包林地中6林班139小班东北角,为当地村民多年取土造成,与张某某无关,该取土坑已于2017年已平整完毕,2018年10月还林。
基本属实     向海乡林业站将加强森林资源和林地资源管理,严防严打滥砍盗伐、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8 5389     经济开发区内有两家屠宰场,一家名为“龙达屠宰”,另一家不清楚名字,两家屠宰场从事家禽和家畜的宰杀,都没有环保手续,将屠宰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和厂区附近的水泡,已持续2-3年。 白城市
镇赉县
    经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经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两家屠宰场分别是镇赉县龙达畜禽有限责任公司和镇赉县铁北健良畜禽定点屠宰场。龙达畜禽公司位于镇赉县经济开发区苇海东路路北,建于2004年,该企业于2004年7月20日通过白城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2018年8月10日完成综合屠宰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到镇赉县环保局备案。污水处理站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铁北健良畜禽屠宰场建于2016年4月,该企业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镇赉县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2017年9月27日通过镇赉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无外排废水,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以上2家屠宰场位于工业集中区内,情况属实。周围500米范围内均无学校、医院、居民等环境敏感点。产生的废水进入自建的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经监测,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相关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镇赉县污水处理厂,经再次处理后排放。经镇赉环境监测站10月28日对这2个企业的生产废水进行监测,水质均符合《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的要求。因此,反映污染情况不属实。
基本属实     镇赉县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管,每半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9 5395     工业开发区内的吉林省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每天晚上烧煤,产生大量异味,污染环境。 白城市
镇赉县
大气     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4日-5日,经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能源办等部门现场核查: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占地面积近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主要建筑有生产厂房、办公楼、综合楼、原料库等。该公司分两期工程建设,一期工程主要设备为3台75t/h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台1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于2011年11月9日通过省环保厅审批,2015年2月4日通过省环保厅验收。二期工程主要设备为1台12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生物质锅炉、1台30MW发电机组和1台25MW抽凝式汽轮机组,于2016年9月5日通过省环保厅审批,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在线监测设备于2018年10月19日完成比对工作,并到白城市、镇赉县两级环保局备案。该公司生产燃料为生物质。
    2018年12月4日晚10点至5日早3点,县能源办在该公司附近蹲守,未发现夜间燃煤及异味问题。12月5日上午,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现有4号炉(125T/H锅炉)投入生产使用,其他三台锅炉正在维修改造。厂区内有约13万平方米的半封闭储料场,存有秸秆、稻壳、树根等约7万吨生物质燃料。厂区外租用了约4万平方米的储料场,存放秸秆燃料,未发现存放燃煤及生产过程中掺烧燃煤问题。据查,该公司在2017年吉林省出台相关文件之前,原经营者存在掺烧少量燃煤迹象。2017年7月,被山东水发集团收购后,加强了企业管理,不再掺烧燃煤。根据记录统计,2017年2月-2018年10月,该公司共使用生物质燃料651161吨,发电33215万kwh。自动监测数据显示锅炉废气排放不超标,不存在污染环境问题。
    因此,2017年以前原经营者掺烧少量燃煤问题属实,现经营者每天晚上烧煤、产生大量异味、污染环境问题不属实。
基本属实     镇赉县发改局、县能源办和县环保局继续加强企业监管。  
10 5397     洮突路西二环建设西路至光明南街路段,每天夜间约有几百辆运输砂石的车辆通过,期间噪声严重扰民。 白城市
洮南市
噪声     经查,举报问题属实。
    2018年12月5日,洮南市交警大队现场核实:洮南市交警大队已对运输车辆规定了行驶路线,并制作道路指示标志,但有的运输车辆没有遵守此规定,且每天夜间均有运输车辆偶尔进入市区途经此路段,数量约40(非几百辆)辆,在此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情况属实。
属实     洮南市交警大队实行错时执法,万宝中队和瓦房中队集中执法;实行错时工作制,两班运转;实行联合执法,洮府中队与突泉大队水泉中队联勤,实行流动执法,对不按规定行驶的车辆依法严肃处理。  
11 5405     来信:2018年4月4日,五棵树镇政府因该镇居民张某某承包的土地在保护区缓冲区,而下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强制将举报人合法承包的60公顷土地收回。举报人认为五棵树镇政府的做法属于典型的环保“一刀切”。 白城市
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经镇赉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现场核查,举报的地块位于镇赉县五棵树镇树北村至且力木村“村村通”公路以北,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地类为国有泡塘、其他草地。2014年2月27日,五棵树镇政府将该地发包给杨某某,用于水田耕种,面积60公顷,承包年限为30年。2015年10月,经五棵树镇政府同意,原承包人将土地转包给张某某。因该地块在莫莫格保护区缓冲区内,违反了《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因此该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2018年4月4日,五棵树镇政府分别向杨某某、张某某下达了《关于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函》,依法解除了承包合同书。因在解除承包合同通知函中,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3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没有做出任何请求。
    因此,下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问题属实,不存在强制将举报人合法承包的60公顷土地收回的问题,也不属于环保“一刀切”问题。
基本属实      
12 5415     来信:2017年7月,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五棵树镇政府,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推毁该镇铁力村王某某合法承包地上的水稻青苗。举报人称2013年其承包的盐碱地合同有效在先,而2017年该地被划入国家湿地范围在后,当地政府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应当给予王某某合理补偿。 白城市
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5日,经镇赉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现场核查,举报的地块位于镇赉县五棵树镇铁力村西南约3公里处,在莫莫格保护区缓冲区内,地类为盐碱地。2013年12月10日,王某某与铁力村委会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非平均承包合同》,用于耕种水田,面积9.7公顷,承包年限为30年。王某某于2014年开始开垦耕种情况基本属实。该地为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在2016年“三区整治”期间自查整改点位。2017年7月,五棵树镇铁力村委会按照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对其违规开垦耕种地块进行耙除。在耙除前,已由村委会提前告知当事人王某某,且耙除时王某某在现场,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未参与此次耙除行动。
    因签订承包合同的地块位于莫莫格保护区缓冲区内,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无论是否为湿地,都不允许开垦。因此,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当地政府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属于依法行政范畴。关于终止合同所涉及的赔偿的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因此,未履行告知程序和应当给予合理补偿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13 5421     来信:第91035号信访件反映一是2014年至2017年,通榆县包拉温都乡半拉格森村张某某,开垦其承包的三处村集体草原,具体为窝卜南老财大坑150亩,窝卜东南1500米处300多亩,窝卜100余亩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2018年11月15日,经通榆县包拉温都蒙古族乡、县牧业局、国土局现场调查,村民张某某于2006年承包半拉格森村草原共220公顷。由半拉格森村村书记冯某某指界确认,举报人反映的三处方位(即“窝卜”南老财大坑处,“窝卜”东南1500米处,“窝卜”东处),均未发现有开垦草原耕种现象,所有面积均为草原状态。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查,第九批1035号案件,办理结果分别于2018年11月23-25日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乐动体育滚球_乐动体育app-注册*平台网站、通榆县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站进行了公示,因此,举报人可自行查阅。“反映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问题不存在。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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