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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事项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银监会授权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适用对象 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实施机关 白城银监分局 责任处(科)室 监管一科、监管二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6-588107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88102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批复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定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终止分支机构的理由充分。 3.终止分支机构经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批准并出具有效批准文件。 4.终止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终止营业理由以及相关方案等。 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7.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针对境外分支机构)。 8.金融许可证(或境外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等效力证件)复印件(A4规格)。 9.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材料形式 复印件及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