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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事项名称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银监会授权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适用对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实施机关 白城银监分局 责任处(科)室 监管三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6-588107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88102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批复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定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内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股东(社员)符合相应发起人(出资人)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理)事会关于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决议; 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配股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理)事会关于配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配股方案;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配股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配股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定向募股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理)事会关于定向募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定向募股方案; 4.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5.募股说明书;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定向募股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持股比例5%及以上股东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状况、对股东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4.定向募股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理)事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股东的有权机构要求减持股份(股金)的决议; 4.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债表(预测);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材料形式 复印件及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