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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事项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银监会授权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适用对象 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实施机关 白城银监分局 责任处(科)室 监管一科、监管二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大厦白城银监局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冬季相同,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6-588107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88102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批复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定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的原因等。 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材料形式 复印件及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