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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提取
事项名称 死亡提取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本人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处(科)部 责任处(科)室 归集科 县(市)管理部
办公地址 中兴西大路62号住房公积金二楼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冬: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12329 监督投诉电话 1232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业务受理回单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来即办
法定时限 即来即办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当场办结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必须明确继承人身份,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继承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吉林省农商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中心网点受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提供相关资料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