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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事项名称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适用对象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科)室 宗教科(审批办)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228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8:30-11:3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0436-3351106、0436-335110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1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签发有关文件并归档。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五项规定: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的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批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