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民委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事项名称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科)室 宗教科(审批办)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228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8:30-11:3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0436-3351106、0436-335110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1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签发有关文件并归档。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1994.0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宗局令2000年第1号)第十一条: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批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