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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事项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科)室 宗教科(审批办)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228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8:30-11:3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0436-3351106、0436-335110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1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签发有关文件并归档。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及涉及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6、建设资金证明。(启动资金占资金总额的30%)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批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