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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许可
事项名称 旅行社设立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旅行社设立许可(入境旅游业务、境内旅游业务)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旅游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2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100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3715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合规手续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依法提供《营业执照》与合规的经营场所、足量的经营设备、专业的经营人员相关证明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注册资本未达到3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的证明;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材料形式 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符合规定的材料送至窗口初审; 2、审批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意见; 3、拟文报局长办公会签发; 4、打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现场颁发或邮寄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可随时拨打白城市旅游局办公电话0436-3231009查询办理进度;办事者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