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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零上门 权力来源 省级下发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276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和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九、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十一、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第5项所要求的材料;十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免于提交第7、8、10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材料形式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5号令)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简政放权为企业服务22项政策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字[2008]134号)三、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中的12、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市(州)。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