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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变更储存设施及监控措施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变更储存设施及监控措施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零上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变更储存设施及监控措施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276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766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和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已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三)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正副本。
材料形式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55号令)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