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文广新局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内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7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文件;(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七、十八、四十八条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第17项 处理决定:下放至市(州)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