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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职权
办件类型 网上备案零上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
适用对象 外资企业
实施机关 白城市商务局 责任处(科)室 外资管理科
办公地址 文化东路1号8号综合楼509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5097708 监督投诉电话 5097706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备即办
审批结果 网站查询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三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在国家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系统内查询
送达方式 电话通知备案完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材料形式 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
材料详细要求 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 — 审核 — 完成备案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商务部第3号令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