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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新增)
事项名称 四类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新增)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到周五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到周五 )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 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 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 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晨2点至5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方案;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8、拟聘用驾驶人员驾驶证(正副本)和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9、经办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4、5、8、13、14、15 复印件:4、5、8、13、14、15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一节第六项:“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渝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展2点至5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方案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