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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新增)
事项名称 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新增)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到周五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到周五 )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 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0 辆以上、客位 3000 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 30 辆以上、客位 90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40 辆以上、客位 1200 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0 辆以上、客位 1500 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 15 辆以上、客位 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 辆以上、客位 200 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 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 辆以上、客位 100 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 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3、客运经营可行性报告;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明;6、委托书;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8、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9、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10、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11、客车等级评定证明;1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13、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14、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4、5、8、13、14、15 复印件:4、5、8、13、14、15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 第三节第一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