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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228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注销公告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A4纸打印)和电子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申请(原件或扫描件);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