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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变更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排污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22828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一份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纳入白城市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或扫描件);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或扫描件);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A4纸打印)和电子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或扫描件);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或扫描件);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网上资料审核--现场踏查--作出决定--发证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附件2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