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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审核。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228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40日
法定时限 60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原件); 2、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5份(原件),电子版1份; 3、该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或评审会议纪要1份(原件); 4、经专家组长确认已经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书面意见; 5、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1份(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说明材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及删除涉密事项的说明(含删除的涉密内容、删除依据和理由)(原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申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A4纸打印)
材料详细要求 1、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原件); 2、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5份(原件),电子版1份; 3、该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或评审会议纪要1份(原件); 4、经专家组长确认已经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书面意见; 5、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1份(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说明材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及删除涉密事项的说明(含删除的涉密内容、删除依据和理由)(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查资料--网上公示--作出批复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