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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无线电台站使用许可
事项名称 变更无线电台站使用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授权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线电台执照,但是以下无线电台(站)除外:1、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2、单收无线电台(站);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4、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5、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组列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处(科)室 无线电管理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室无线电管理科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100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52700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变更申请审批通过后出具台站批复文件并核发执照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所变更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文件或电台执照确属本机关核发;2、申请涉及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或电台执照有效期未届满;3、仍然完全满足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3、不完全具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条件; 4、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申请资料;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许可。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申请函变更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电子件1份、《技术资料申报表》电子件1份、开展业务的批准文件
材料形式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申请变更函原件1份,A4纸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电子件1份、《技术资料申报表》电子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申请变更函不可缺少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