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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内作业审批
事项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内作业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电力设施保护内作业
适用对象 企业、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发改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707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469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电力设施保护内作业审批批文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评审时间)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评审时间)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邮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具有明确、具体的合法目的;2、施工队伍有相应的资质证明;3、申请作业主要内容及预防性应急安全措施;4、电力部门许可文件。
数量限制 不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请示文件;2.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申请作业主要内容及预防性应急安全措施;4.电力部门许可文件。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不限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1、大厅发改窗口初审2、对口科室复审并确认是否同意受理(同意受理出具审批文件;不同意受理向企业说明原因)3、大厅发改窗口向企业发送审批文件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政府信息网或来电咨询所办事项进展或结果;企业有义务提供所办事项需要的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