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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28 12:2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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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参与指导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贯彻执行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市内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全局性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档案、文印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实行统管;对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承担国家、省、市拨给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对全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土地利用管理科(调控和监测科)

拟订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管理;指导并实施基准地价更新;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建设的管理;组织管理全市国土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地籍管理科

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档案管理及统计;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四)规划和耕地保护科(国土资源整治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综合措施,编制全市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订全市土地供应有关规定;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执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农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研究全市荒漠化(沙化、碱化、草原退化)土地整治措施;编制中长期开发整理规划;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开展荒漠化研究和治理工作。

(五)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依法进行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和调处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督查,以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和矿产资源储量综合管理。

(六)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及应诉事宜;调研和起草全市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组织对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违法案件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培训教育;按照管辖权限负责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员)任用的考核、任职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八)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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